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5日讯(通讯员 郭至柔)“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绝不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近日,在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一起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海、郭某红、郭某财三人纷纷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应邀参加的听证员结合案情及各方陈述,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一场因水库承包权引发的冲突,在检察环节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5月某日,永兴县某村村民郭某海、郭某红、郭某财三人因对同村村民郭某末取得本村水库承包权属存在异议,于当天凌晨趁着夜色掩护,用锄头、钳子等工具将水库旁郭某末的活动板房砸毁,造成房内外塑料船、冰箱、空调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15350元。案发后,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案件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三名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三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三人均为初犯,年过六旬,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就水库承包权属争议向当事人释明合法解决途径,引导其通过村委会调解、行政确权或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根本矛盾,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再次升级。
近年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小案精办”的司法理念,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的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通过检察公开听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任何过激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应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情绪失控让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让自己从“有理”变成“有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李芷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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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郭美英
三审:楚娟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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